复盘近年的税务行政诉讼,原告败诉的理由高度集中:不是实体主张不成立,而是举证不能。
举证责任的现实分配
虽然《行政诉讼法》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,但涉及具体数额、损失计算与主观状态的事实,仍主要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。这意味着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留存的证据,决定了诉讼时的攻防空间。
三起案件的共同教训
- 关键证据在稽查阶段未被固定,诉讼时已无法补充;
- 证人证言缺乏书面载体,证明力被严重低估;
- 对税务机关的核定方法未提出具体反驳,仅作概括性否认。
可操作的建议
收到检查通知的第一时间建立证据清单,把每一项主张对应的证据、出处、证明对象列明,并在陈述申辩阶段完成固定。诉讼只是把稽查阶段已经做完的工作重新呈现一遍。